制度名降价销售管理规定电子文件编码GLWA169页码3-1公司降价销售管理规定第一章 通 则第一条 营销过程中所有降价(或折价)销售业务的处理均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降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营销人员自行判断决定;另一种是要经过 必要的申请手续。第三条 营销人员在决定降价时,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本公司与客户的 相互关系,避免造成本公司的利益损失。第四条 降价惟一的目的是扩大销售,坚决杜绝为满足个人的私利而抛售, 因此其依据是客观的交易现实,必须做到公正、客观。第二章 降价销售事务处理第五条 营销人员自行判断降价,原则上适用于以下情况,但特定商品除外 。1.客户支付额中未足元的尾数。2.支付额达万元以上时,可以有1/200的浮动额,但让利总额不能超过元。3.支付额未满万元,但在万元以上时,可以有1/200的浮动额,但让利总额不得超过 元。4.支付额未满万元时,降价幅度应在元以内。同时,无论何种情况,均须有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核算。第六条 实施降价销售时,必须填写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