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提高中介业务质量,促进中介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特制定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是指经保监会批准,并符合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第三条 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应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总公司统一确定;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由本公司指定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联系,其它部门及人员未经总经理室许可不得擅自与保险代理机构签署代理协议,与保险代理机构签署的协议应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署代理协议。第二章 保险代理第四条 保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