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投诉处理,增强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优质服务意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投诉人;投诉人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称被投诉人。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业务科室,具体办理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查被投诉行为是否有违法违规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