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中介和服务规范第2部分:家政服务(实体)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实体)的定义、总则、资源管理、基本要求、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评定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行业内由社会团体、企业、民营、个体机构等开办的家政服务(实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或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8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94年07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95年396号文件) 家政服务白皮书 (国家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25号令)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除采用DB 31/T XX.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