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民爆行业从事安全评价、工程设计、质量检测、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从事民爆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相应的从业资质,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接受省级民爆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及时将工商注册信息、负责人名单和资质的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于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一个半年度服务项目情况表(见附件1)和工作业绩汇总表(见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五条 凡在民爆行业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在职人员中应有至少五名与民爆行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二、从事有关安全评价、工程设计的中介机构,应具有民爆行业相关业务的服务水平,并有总图、工艺、安全工程、机械、土建、电气及给排水等专业人员;三、从事有关安全评价、工程设计的中介机构,其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