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条 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