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第三条 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务。第五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接收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