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更好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第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形象。第二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第六条 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第七条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