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或登门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质监站应热情接待。 2、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质监站应主动到现场进行调查,责成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的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4、对超过保修期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上级领导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本站接受的质量投诉要进行详细的记录,有必要的进行现场勘察,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件,件件有结果,并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 6、对涉及到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