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完善中心窗口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办事程序,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使当事人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意见投诉有门,并能得到满意的答复,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设立投诉机构。管委会督查股受理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包括现场投诉、电话投诉和信函投诉,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工作。第三条 受理投诉后,中心应当详细登记备案,按投诉来访登记表逐项填写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方式、投诉内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随时追踪了解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当事人。第四条 当事人投诉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审批办理程序中的问题,中心督查股要及时了解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情况,限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将处理结果抄报中心备查。第五条 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中心应当要求处理单位重新进行核实,如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中心督查股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