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