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1989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校档案系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令、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我校档案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与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第四条 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列入学校整体建设和工作计划,并成为各级领导职责和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人员配备、经费、用房等基本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 我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校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院综合档案室,对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建、设备、出版物、外事、财会、声像、实物等档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