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食堂监管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坚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加强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饮食工作质量,规范承包方工作行为,确保师生健康和学校稳定。第三条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是食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预防为主,防止和杜绝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防止和杜绝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第二章 食堂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堂经营必须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合法经营资质。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凡患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六条食堂必须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加工、消毒流程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第七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