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质量奖罚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企业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工程和良好的服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狠抓落实,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公司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单位。第二章 优质工程奖励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含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奖等),奖励公司经理10000元,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5000元;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10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各12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