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和完善我系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树立我系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增强我系学生的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特制订本条例。工作宗旨:服务学校、服务学生、实干创新、团结协作考核细则一、 部门工作及活动开展制度1、 各学生干部应及时落实上级组织的要求,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须自动辞职;学生干部执行纪律不严,工作不力,有徇私舞弊现象,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作出警告处分或免职处理;2、 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无故推卸责任,态度不端正者,扣除其个人考核分数510分/次,并视其情节做警告处分或免职处理;3、 各部门举办的活动向院团委申请了监察的,如因举办活动部门的疏忽而导致活动不予监察,扣其部门成员5分/次;4、 活动开展前须向学生分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如活动策划书等),通过申请后在办公室登记活动开展部门及开展时间;(此条加入5中)5、 活动开展前一周须向系学生分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如活动策划书等),通过申请后在办公室登记活动开展部门及开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