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第四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