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第四条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