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和规范机关物业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检查考核对象为机关会务、保洁、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工作。第三条 检查考核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二、检查考核制度第四条 日检查。由各服务项目负责人(主管)按照服务项目范围、工作标准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第五条 周巡查。由各股室按照所管理的服务项目及工作标准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第六条 月联查。由局长带队,局相关领导参加,对各服务项目实施巡查,每次巡查面不少于所有服务项目的80%,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第七条 季度考核。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导及相关股室参加,按照各服务项目的工作标准或考核细则实施考核,每次考核面不少于所有服务项目的80%,考核结果及时通报服务项目负责人。第八条 年度综合考评。由局组成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季度考核情况,对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对每个服务项目年度评定的依据和实施奖励及处罚的依据。三、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