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适用本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第三条 医务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省属各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第五条 医务人员考核每年为一个周期。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师协会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