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非行政审批编号:290)名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由自治区水利厅实行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适用对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发布)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