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镇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镇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级专项资金来源:镇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万元。 第三条镇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镇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处理、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镇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