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适用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二、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
2、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集体经
3、济组织代为申请。二、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2.土地调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4、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二、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 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 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
5、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集体土地灭失的;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二、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土
6、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 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2)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适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 以
7、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二、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