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1、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区路号室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场所租赁给乙方(具体位置见附件二),为乙方提供经营活动, 并以此面积计算租金、管理费等费用。2、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出具商品质量合格证等国家规定销售有关商品必须具备的文件, 属易燃易爆商品的,还须具备消防许可证。3、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种及范围以甲乙双方商定的为准,若需变更商品品种及范围的,乙方须书面报甲方,并按本条第2 款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甲方同意并编码后方可销售。4、乙方负责商品的销售、质量和售后服务,并承担开展业务的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第二条租赁期限1、双方商定: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免租期计天。共计天,免租期内的管理费、营销促销费、公共事业费等不予减免,照期支付。2、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续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