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运输合作协议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运输单位) : 为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青政发 2011 3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 2011 123号)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建筑垃圾运输工程合作意向上达成 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参与工程招投标时,有权向招投标部门提供本协议,并于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交由乙方承担,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运输合同。2 、甲方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承担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保证系取得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2 、乙方应按符合规定的时间、路线及处置地点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杜绝超载、撒漏、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自行承担因以上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条:商业秘密1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