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3 年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工程 质量意识,提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委托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第三条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考核(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考核)是指省住建厅对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中,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和所取得工作成效的评价
2、。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第二章 考核方式第五条 质量管理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第六条 日常考核以质量巡查、暗访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内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情况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考核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建议书。第七条 年终综合考核采取 专家为主的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和工程创优情况。第八条 全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年终综合考核。- 2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第九条 质量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日
3、常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42 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 40 分,工程创优情况 18分。第十条 质量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及工程创优情况三类。具体为:(一)市建设主管部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42 分)1. 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2 分)。转发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得满分;发现一项未贯彻落实的,扣 1 分,转发未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扣 0.5 分。2. 召开质量观摩会情况(4 分)。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参加人员覆盖本地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的得满分;每少召开一次,扣 2 分;参加人员不全的,扣
4、 1 分。3. 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4 分)。编制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并下发给相关责任单位的,得满分;未编制的,扣 4 分;未下发的,扣 2 分 。4. 竣工工程验收情况(4 分)。分户验收率 100%,验收合格率 100%的,得满分;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4 分。5.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暗访情况(20 分)。根据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的频次、范围、巡查程序、巡查记录及对省级巡查提出问题的整改回复情况等计分。按照附表 2的具体内容,以百分制进行计分,年终计算平均得分后,再按权重分值确定最终得分。6. 工程质量投诉情况(4 分)。每发生一起省级以上质量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引起
5、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扣 2 分。7. 参加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题培训情况(4 分)。按要求参加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的,得满分;未参加的,- 3 -扣 4 分;参加人员不全的,扣 2 分。(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40 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以日常质量巡查(暗访)的工程为计分单位,对每个受检工程按具体巡查用表的检查内容以百分制计分。各设区市全年受检工程的平均得分即为年终得分,再按权重分值确定最终得分,记入年终综合考核得分。1. 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30 分)。根据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计分。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十项制度落实情况(10 分)。根据
6、十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计分。3. 工程实体质量情况(40 分)。根据施工过程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情况进行计分;4.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情况(20 分)。根据施工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执行进场复试情况和现场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计分。(三)工程创优工作(18 分)1. 创建市级优质工程情况(5 分)。每创建一项单位工程得0.25 分。2. 创建省级结构优质工程情况(6 分)。每创建一项单位工程得 0.5 分。3. 创建省级以上优质工程情况(7 分)。每创建一项省优质工程得 0.5 分,每创建一项国优工程得 1 分。第十一条 每一考核 项得分最高不超过权重分值,最
7、低不低于 0 分。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第十二条 依据全年综合考核结果,并结合各市质量管理工作突出亮点及成效,最终确定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考核评定结果。第十三条 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分配河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 4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奖励基金的主要依据和全省质量监管系统各类评先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五章 考核纪律第十四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考核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 瞒报谎报情况、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证实,取消考核成绩,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轻车
8、简从、厉行节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奢侈浪费。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考核细则由省质监总站根据考核工作要求适时进行修订。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2 日印发 - 5 -附表 1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考核记录表序号 检查内容分值 检查方法 扣分或加分标准 检查情况得分1 政策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2检查国家、省下发的各种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转发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工作要求得满分;一项未
9、提出工作要求扣 0.5 分2 召开质量观摩会情况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现场会,参加人员应覆盖本地区参与保障房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的相关责任人4查阅召开观摩会通知 、签到表、主管部门讲话稿、现场照片等符合要求得满分,每少召开一次扣 2 分,参加人员不全扣 1 分3 工程质量通病治理1、编制了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2、以文件形式下发到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4 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并实地查验工程项目符合要求得满分,未编制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扣 4 分;未下发到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扣 2 分4 竣工工程验收情况 1、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2、分户验收率 100% 4查阅监督机构竣工台帐、报表、监督报告
10、、备案文件、分户验收抽查记录等全部符合要求得满分,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4 分5质量巡查、质量暗访(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总数的 1/3 或每季度普遍检查一次20 见附表 2 历次检查平均得分0.26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情况42 分工程质量投诉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投诉处理工作4查阅省质量投诉中心资料及上级领导批示的媒体曝光案件符合要求得满分,每发生一起省级以上质量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一次扣 2 分- 6 -序号 检查内容分值 检查方法 扣分或加分标准 检查
11、情况得分7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专题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要求参加专题培训,并做好记录 4 检查培训报名表符合要求得满分,未参加的扣 4 分,参加人员不全的,扣 2 分8 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12 施工现场检查该市省级质量巡查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行为平均得分0.49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十项制度 4 施工现场检查该市省级质量巡查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十项制度平均得分0.410 工程实体质量 16 施工现场检查该市省级质量巡查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实体质量平均得分0.4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40 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 8 施工现场检查该市省级质量巡查所有保障性安居建筑材料构配件平均得分0.412 创
12、建市级优质工程情况 5 检查市级优质工程创建名单 每创建一项单位工程加 0.25分,最多加 6 分13 创建省级结构优质工程情况 6 检查全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名单 每创建一项单位工程加 0.5分,最多加 6 分14工程创优情况18 分创建省优质工程(安济杯)情况 7 检查省优质工程获奖名单 每创建一项省优加 0.5 分,国优加 1 分,最多加 7 分检查人员: 日期:说明: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中质量行为、十项制度、工程实体、原材料构配件检查用表及计分规则将在质量巡查用表中列明;2、质量巡查时,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满分为 100 分,而在本表中仅占 40 分,故各分项乘 0.4
13、 的权重系数。- 7 -附表 2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制度落实检查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名称: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1 量化考核制度落实 是否将巡查结果对项目经理和总监计分2 巡查方案 是否制定巡查方案3 质量巡查频次 对本级及所属县质量巡查频次是否满足要求4 质量巡查履盖范围 质量巡查所包含县(市)范围是否满足要求5 质量巡查记录 质量巡查记录、资料是否完整 6 质量巡查结果判定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判定的巡查意见是否合理7 巡查问题复查 对巡查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按要求复查8 质量巡查通报 是否按要求下发质量巡查通报9 省级质量巡查整改 对省级巡查下发的整改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完善10 省级处罚建议实施 对省级巡查下发的处罚建议是否实施合 计 符合 项,基本符合 项,不符合 项,得分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2、符合要求得标准分,基本符合要求得标准分的 85%,不符合得零分;3、得分=100 分(符合项数+基本符合项数0.85)/(符合项数基本符合项数不符合项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