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拟设立企业名称 申请人(全体投资人名称及印章)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HTTP:/WZJ.SAIC.GOV.CN兹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企业人员 (代理)办理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委托人(全体投资人名称及印章)代理人/ 拟设立企业申报人员信息(代理)机构姓名电话代理人代理证号代理人代理证复印件(拟设立)企业人
2、员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 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 应 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 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 “中国”、 “中华”、 “全国”、 “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 间使
3、用(中国)的, 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 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 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 经济行业类别用 语表述的, 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 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 范围,企 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 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 6 个月,有效期 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单位:万元申请企业名称备用名称拟定企业住所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拟定投资总额 拟定注册资本拟定企业类型 拟定经营期限拟定经营范围投资者 国别 投资总额 币种 注册资本 币种 所占比例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清单注:领取通知书人应为投资者共同的委托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领通知书人 电话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发通知书人 领通知书日期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