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xx9号文件、湘办发xx16文件精神,结合xx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命名表彰的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第二大类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的文明示范街、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标兵、“十星”文明标兵户等。 第三条凡本市辖区内各区县(市)、各街道、各社区居委会、农村各乡镇(场)村,各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驻长部队),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基层党组织或群团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都应依照本办法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