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x税收征收管理法、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陕政发201528号)、延安市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考核奖惩等措施的总称。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第四条县政府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机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研究制定税收保障工作办法和措施,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