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志愿服务嘉许办法XX镇志愿服务嘉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志愿者参与活动、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增强荣誉感,根据志愿服务条例XX市志愿服务嘉许制度XX县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嘉许对象是指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实名登记注册,并在我镇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评定内容标准主要依据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XX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平台数据以及其他志愿服务记录等。第二章星级评定第四条星级评定的基本标准: (一)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服务对象反响良好,可申请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志愿服务成效明显,可申请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三)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在辖区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具有一定志愿服务影响力,可申请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四)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服务对象反响热烈,志愿服务成效显著,志愿服务事迹突出,可申请认定为“四星级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