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