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市、区、镇、社区等行政区划名称。(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五)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