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点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抽查重点1.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1.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1.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1.1.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1.1.4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1.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1.1.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1.8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
2、管理情况。 1.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1.1.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1.1.11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1.1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1.1.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1.1.14 其它有关事项。 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1.2.1 日常监管 1.2.1.1 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1.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1.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1.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
3、况。 1.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1.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1.2.2.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4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
4、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1.2.2.5 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1.2.2.6 对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专家论证方案及方案审批情况。2、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2.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
5、作资格证书情况。 2.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2.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2.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2.1.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2.1.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1.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2.1.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
6、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2.1.10 其他有关事项。 2.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相关内容。3、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3.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3.1.3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
7、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3.1.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3.1.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3.1.6 其它有关事项。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3.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
8、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3.2.3 其它有关事项 3.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4.1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3.4.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3.4.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3.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
9、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 1.2.1 相关内容。 二、对建设工程实体防护措施的监督抽查重点1、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的工程实体防护措施监督抽查重点。2、对设备设施的监督抽查重点:1)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2)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报废。3)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或其它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应先备案后安装,自检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
10、) 、安全防护用品(如“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安全防护设施(如“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的配置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要求。5) 、在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 。6) 、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7) 、施工机具应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3、对基坑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 、开挖深度超过 4 米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2) 、基坑支护措施、开挖分层深度、临边防护措施,安全边坡、坑边荷载。3) 、支护变形、周围构筑物沉降观测。4) 、排
11、水、降水措施。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情况。4、对脚手架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 、施工用钢管外脚手架应有专项搭设方案。2) 、钢管扣件材质。3) 、杆件间距、扫地杆和剪刀撑的设置。4) 、脚手架基础、立杆间距、架体与建筑物连接。5) 、脚手板铺设情况。6) 、脚手架验收情况。5、对模板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 、高大模板工程应有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2) 、模板的材质与存放。3) 、模板上施工荷载的控制。4) 、模板的支撑连接。5) 、模板拆除前混凝土强度情况,拆除顺序。6) 、模板系统预压和验收情况。6、 、对起重吊装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 、有专项设计方案。2) 、起重机械配
12、置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装置。3) 、安装、拆除单位有资质,并有专项安装、拆除方案。4) 、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检测报告。5) 、操作人员资格。7、对爆破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爆破方案备案情况。2) 、有关爆破材料管理情况。3) 、爆破人员持证上岗。4) 、爆破后现场管理情况。8、对高空作业的监督抽查重点:1) 、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明确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所需料具。2) 、临边、洞口等使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及性能。3) 、扣件与连接件的紧固,设施与建筑物的固定。4) 、走道、通道板、登高用具及防护棚的搭设情况。5) 、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 、对施工作业现场所有可能
13、坠落物件的控制情况。9、对临时用电的监督抽查重点:1) 、有专项临时用电方案、设备超过 5 台或总容量超过 500KW 以上有专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2) 、采用 TN-S 系统即“三相五线”情况。3)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实施情况。4) 、 “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实施情况。5) 、接地和接零保护系统。10、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抽查重点:1) 、现场围档:围档的高度不低于 1.8 米,围档材料选用应符合苏州工业园区苏园规200412 号文规定,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2) 、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有固定的出入口,并设专职人员管理。3) 、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口建立冲洗台,道路硬化
14、、畅通,有排水排污措施,防治抛、撒、滴、漏、堵和扬尘等现象。4) 、材料堆放:按平面图分类堆放整齐,标识区分,各类垃圾及时清理。5) 、现场住宿:与作业区、办公区分开,定人管理,卫生符合要求。6) 、现场防火:有制度、措施、合理配置消防器材。7) 、现场标牌:有规范整齐的牌图、安全标语、宣传栏。8) 、生活设施:有食堂、厕所、浴室等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并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9) 、保健急救:有医务室或保健箱,有急救保健措施。10) 、社区服务:有防尘、防噪音、防废物等爱民便民措施。附件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京建施2005983 号 各区、县建委、安
15、全监督站,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质2005184 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1、市建委将根据本导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2、各区、县建委应根据导则中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的要求,除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外,还应制定或完善街、乡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3、各施工单位要按本导则中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做好落实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4、各监理单位要按本导则要求,按监理的安全生
16、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制度,并做好有关审核、审查、复查和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二 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
17、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
18、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
19、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
20、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2.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
21、向社会公示。 2.2.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
22、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 建立和执行本导则 2 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 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 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 其它有关事项。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 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
23、作汇报。 3.2.2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 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 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 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4.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
24、况。 4.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 其它有关事项。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
25、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 日常监管 4.2.1.1 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
26、全生产许可证。 4.2.2.4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 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
27、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
28、.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 其他有关事项。 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 4.2.1 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1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