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答题技巧及温馨提醒,注会经济法答题技巧,一、题型与分值情况,注1:以上平均字数统计参考资料为中注协近三年标准答案 注2:四道案例题的单题分值在考卷中可能会涉及微整,【中注协标准答案示例】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依据:经济法教材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398页。,(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依据:经济法教材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387页。,(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依据:经济法教材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393-394页。,(4)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义务人,不承担票据债务/责任。 依据:经济法教材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