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工作的思考文章三篇【篇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两大职责的工作指引。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精准追责问责”,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为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审查调查思想观念,重点在日常监督上下功夫,着力在精准问责上发力。第一,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主要就是办“留置”措施案件的思想观念。根据党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审查调查的重要方面,办理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有学者认为,可以对“严重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进行限制,如留置的时间、留置的解除应作出放宽规定,适当向被留置者利益保护倾斜。第二,要转变审查调查目的就是处分人的思想观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所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审查调查工作的目的是要促使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知错能改,惩治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