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各单位与集中管档单位沟通、联系渠道,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队伍,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 则,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及时向管档单位转递、整理档案资料。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每单位 2 名),均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和查询利用等服务工作。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
2、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旗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上级档案集中管理部门负责。2第五条 市旗县(区)两级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集中管档部门负责本级各单位、部门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工作职责。1.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送交、整理归档和查(借)阅、转递工作,配合集中管档单位做好本单位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干部人事档案审查、审核工作。2.负责对收集归档材料进行认真鉴别,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与材料形成
3、部门联系,按规定剔除或重新填报,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性和手续完备性。3.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对归档材料进行规范填写,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须要求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补办手续,做到内容填写完整规范。4.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属于组织行为,查(借)阅单位须派两名中共党员干部(其中 1 名必须为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填写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查(借)阅。不允许查(借)阅查档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干部人事档案。5.严格按规定时限定期报送档案材料。每年 3 月、10 月为归档材料集中报送月,各单位
4、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须将本3单位干部职工形成的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后,认真填写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报送表(一式两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至相应管档单位,不得积压或延误。6.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杜绝将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外泄。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第八条 各单位要注意选调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担任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加强教育培养和人文关怀,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
5、,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失职问题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在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4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
6、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考核第十条 各集中管档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第十一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二)不准将应归档案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 ) 不 准 将 虚 假 材 料 和 不 符 合 归 档 要 求 的 材 料 归 入 档 案 。(四)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第十二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工作纪律的,视5其性质、情节轻重和
7、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联络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实行对各地区、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纳入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年度考核。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旗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室,市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事业单位党组(党委),驻市各单位党组(党委)的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各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档案联络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和市人
8、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推荐表2.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花名册3.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目录4.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65.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流程6.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7.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附件 1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推荐表称谓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岁) ( 岁)民 族 入 党时 间 参加工作时间单位及职务学历学位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手机号照片简历7单位意见
9、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8附件 2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花名册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单位 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 时间 入党时间 学历 办公电话 手机号 身份证号9附件 3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目录(一)1988 年以后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即 1988 年、1999 年、2004 年制干部履历表。今后,凡试用期满工作人员都需填写 2004 年制干部履历表(工人填写工人履历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二)1994 年以来形成的历年年度考核登记表。须有本人、单位、考核委员会意见。(三)进行过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相应的经济责任
10、审计结果材料。(四)大专以上和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整套学籍材料)。(五)评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六)1997 年以来参加二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材料。(七)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齐全。中共党员须有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 1985 年、1990 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材料也必须收集归档。(8)获地厅级以上的奖励材料。(九)受过处分的,须有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决定、解10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党内警告没有解除处分材料) (十)1993年以后的工资材料。须有转正定级审批表。(十一)参加工作材料。招工表、入伍登记表、分配通知书、派遣证、报到证、人才储备人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聘用合同等。(十二)1997 年以来任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聘任)审批表。(十三)1991 年以来提拔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干部任免(聘任)审批表及考察(或表现情况)材料。(十四)身份变动或单位变动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或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十五)其他需要归档材料。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