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序号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处罚幅度1生产 、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1000-2000公斤(含2000公斤)。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罚款。一般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2000-5000公斤(含5000公斤)。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