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某县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 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畅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党支部认为党员有不合格表现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报上级党(工)委同意后,首先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再按规定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进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全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第二章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民主评议党员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