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办法XX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x物权法x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XX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之间的争议处理。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第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申请。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第五条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二)县人民政府、上级行政职能部门交办转办的; (三)涉及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