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经营性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自有 租赁房屋性质非住宅 住宅本申请人已认真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5号)文件,并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1、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 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 住所(经营场所)为“住用商”的,不从事规定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5、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承诺在相关拆迁征收公告发布日之后(含当日)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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