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稿,黑体为新增,斜体加横线为删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第三条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