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部长 苗圩2018年11月9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整、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