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二、实施步骤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实施;第二步,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三、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一)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二)新设立“基础津贴”,分为48档(见附表1),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条件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