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规范村民宅基地使用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的村庄或已纳入城市发展范围的村庄除外)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 按照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区政府是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是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