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