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 起草背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颁布以来,对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有利于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关键环节,信息披露效果直接影响行业运行效率。在现行备案制管理体系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对私募基金的内容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而是从基金募集、运作、事务管理、自律惩戒等角度,对信息披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