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