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利用,规范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目的) 按照平战结合要求,支持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增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三条(管理部门)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市属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区属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第四条(监督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使用优先)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使用单位)作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由政府接收统一管理的防空地下室,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统筹平时利用管理,优先用于公益和便民项目,优先选用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