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