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北京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荣誉,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第三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包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两个等次。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