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